(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研究成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的会费暂免;
(五)向本会报告学术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章程,并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