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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学会章程》的通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协调全区会计科研力量,实施本会科研计划;

  (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制度,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我区会计工作经验,探索适合我区会计管理工作的思路,调查研究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对策,推动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强化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指导;

  (四)总结我区会计教育实践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五)开展国内、国际会计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介绍和研究先进的会计理论、方法和工作经验;

  (六)发挥学会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会计人才,提高会计队伍的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

  (七)编辑、翻译出版会计刊物、书籍、资料,组织学术交流;

  (八)反映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

  (一)各地、州、市会计学会和自治区专业会计学会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经批准成立的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开设有会计专业的高等院校、设会计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的财务会计机构、自治区国家机关中担负行业指导任务的财务会计管理部门等,可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四)本会推荐的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可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自治区选拔培训的高级会计人才,可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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