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实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管理导致项目单位贷款应付利息与开行实际计收利息的差额,列入用款主体年度资金还本付息预算安排。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五条 坚持“谁借款,谁偿还”原则。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借款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借款主体转发给用款主体,用款主体负责按期足额将还款资金划到借款主体在开行设立的还款帐户,由借款主体向开行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用款主体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时,借款主体应履行相关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用款主体申请提前还款,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六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用款主体对贷款项目要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用款主体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的,应事先报经融资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用款主体应分季度、年度向借款主体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偿还情况,由借款主体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投融资管理中心应在每半年终了后分别与借款主体、用款主体、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借款主体、用款主体的资金使用、偿还情况的监管,对项目的招投标、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直至停止项目贷款资金发放;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合政[2005]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