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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拉动力强的非国有企业项目,如确实需要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融资平台转贷给非国有企业,但转贷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贷款可采取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融资平台及用款主体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融资平台通过委托银行转贷给用款主体等方式进行。用款主体应向相关方出具还款承诺函,并提供与贷款相应的财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或被认可的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上述担保合同文书副本应同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一)融资平台在开行安徽省分行开立贷款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开行政策性贷款的借入、转贷(拨)和支付;
  (二)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在开行安徽省分行设立“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利用开行贷款资金的借入和支出的核算。“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总帐户下设立分帐户,各分帐户为零余额帐户。

  第十四条 对开行政策性贷款,按照项目资金的用途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对融资平台借入的用于县、区(含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下同)的项目贷款,由融资平台将借入的资金从开行贷款专户直接转贷给相关县、区;
  (二)对融资平台借入的用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建设项目及转借给企业的贷款,融资平台应在开行资金到帐后当日(最迟不超过第2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在开行设立的“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模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三)融资平台及用款主体根据开行贷款库款余额和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于每月底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
  (四)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开行批准的贷款项目、资金数额及项目进度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单位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一经批复即同时向开行安徽省分行经办机构下达项目授权支付额度;
  (五)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由用款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开具资金支付令,开行安徽省分行经办机构从用款主体开设的零余额帐户中审核支付资金,并于当日从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中,将所支付的资金等额划入项目单位的零余额帐户;
  (六)每日营业终结,用款主体“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专户”下所设的分帐户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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