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县、区项目应有县、区政府还款承诺。
第十条 项目法人申请政府信用贷款报告的内容:
(一)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四)总投资额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
(五)申请贷款额度和用款时间;
(六)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
(七)贷款偿还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八)项目前期批复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项目法人按申请政府信用贷款条件和内容,在取得有效批文后,按项目性质向指定融资平台提交利用贷款申请;融资平台组织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与筛选,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融资平台申报的贷款项目和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如申请调整项目,由融资平台组织项目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计划、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调整项目可行性、投资风险、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商开行同意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申请使用贷款时,须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确定还款资金来源。贷款的担保程序如下:
(一)县、区贷款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属的县、区政府向市财政部门、借款主体出具补贴承诺或担保还款函;
(二)融资平台贷款项目及其转贷给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用于经营性的贷款项目,项目的借款主体与其转贷的用款主体需向市财政部门、借款主体出具反担保函,并提供与贷款相应的财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或被认可的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
(三)政府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安排给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下同),但对实施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项目的非国有企业确实需要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融资平台将该项贷款直接作为股权投资注入该企业,并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或由用款企业全体股东出具不可撤销承诺,明确用款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融资平台可将用款企业剩余的贷款本息转作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今后该项贷款的还款责任由融资平台承担。在条件成熟后,融资平台持有的企业股权可通过适当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