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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合作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合作及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组织开展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计划的申报、审核及汇总工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核借款平台上报的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还款承诺保证能力,审核《项目借款合同》等内容;
  (四)监督检查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借(用)款主体政策性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借款主体解决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借款主体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负责对归口的贷款项目与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保证资金规范使用,按时足额偿还。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府授权进行投融资,经营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
  (二)组织参与对拟使用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评估、论证和筛选,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四)对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偿还情况;
  (五)负责建立偿债资金专户。

第三章 项目贷款的申报、审核与担保

  第九条 申请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1346”行动计划;
  (二)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或核准程序;
  (三)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和环境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完备;
  (四)项目资本金及配套资金来源落实,还款措施可行,担保责任明确;
  (五)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项目有较好的还款保障(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有较好的盈利前景),不拖欠政府债务,具有反担保措施和有效的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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