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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6〕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明确借入、使用、偿还责任,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合肥市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皖政办[2006]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经国家开发银行与合肥市政府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与安徽省政府协议确定的,通过合肥市省级信用平台的贷款。

  第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市政府审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明显带动作用,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框架下,由市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负责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五条 贷款管理以“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在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前提下,简化贷款使用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合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主体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决定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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