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区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组成的评估小组,对申请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和现场评估,现将以下培训机构向社会予以公告,请广大的财务会计人员周知。公告的培训机构可于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学会
新疆财经学院会计系、经济系、成人教育学院
新疆会计干部培训中心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新疆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培训中心
自治区会计学会负责全疆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新疆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培训中心负责全疆上市及拟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余培训机构负责区本级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对在以上培训机构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30日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作为2007年的继续教育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