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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07〕75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田 军

  联系电话:0471-694405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

  党中央提出了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这个任务,涉及各方面的工作,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医疗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服务宗旨,逐步规范医患沟通行为,努力探索医患关系中的不和谐问题的解决途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实施医患沟通的目的

  实施医患沟通就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病人投诉,定期收集病人对医院服务中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通过医患沟通,努力营造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体恤患者痛苦,同情患者困难,尊重患者想法,倾听患者声音以及人性化服务的良好氛围,采取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主体沟通,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建立相互尊重、理解、信任的新型医患关系。

  二、医患沟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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