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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5、各县(市)应根据要求与有关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更不得擅自招标监理单位;

  6、监理单位招投标必须公开进行,要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评标、中标公示;

  7、各地、州(市)要将中标情况向自治区农发办报审,经审批后,方可与监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向各开发县下达委托监理通知,各开发县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二)监理费用的提取与支付。各县(市)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按地州通过招标确定的比例签订监理费用。监理费用由地、州(市)统一提取、分期支付。监理合同签订和项目启动后,预拨3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地、州(市)中期检查后,按进度拨付50%,县(市)验收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剩余10%作为保证金,待通过自治区级验收合格后再予支付。

  (三)各地、州(市)按监理单位中标的监理费用预留资金,不得超标准提取费用。并按照监理费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关县(市)工程成本。各县(市)不得另行列支监理费用。监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关于对监理单位审批和考核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务必及早完成监理单位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情况(包括:招投标过程、监理内容、监理费用等相关内容),发布的公示信息、招标书、投标书、中标书,中标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业绩等相关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农发办审批,如所选监理单位不符合要求,自治区农发办将统一委托监理单位。

  (二)对监理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1、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人员数量、总监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测的仪器设备是否齐全,手段是否先进,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二是监理工作成效。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工作把关情况。三是监理资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纪要、月报、简报、总结等资料完成情况是否完整归档。四是监理公司与农发办、财政局的配合情况。主要包括对执行农发办、财政局的决定和上级要求,自身建设、廉政自律执行情况。

  2、对监理公司的考核工作:各县(市)要对监理公司的考核工作高度重视,要对监理单位上年度监理本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认真负责的监理公司要积极向地州(市)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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