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县(市)应根据要求与有关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更不得擅自招标监理单位;
6、监理单位招投标必须公开进行,要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评标、中标公示;
7、各地、州(市)要将中标情况向自治区农发办报审,经审批后,方可与监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向各开发县下达委托监理通知,各开发县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二)监理费用的提取与支付。各县(市)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按地州通过招标确定的比例签订监理费用。监理费用由地、州(市)统一提取、分期支付。监理合同签订和项目启动后,预拨3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地、州(市)中期检查后,按进度拨付50%,县(市)验收后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剩余10%作为保证金,待通过自治区级验收合格后再予支付。
(三)各地、州(市)按监理单位中标的监理费用预留资金,不得超标准提取费用。并按照监理费实际发生数计入相关县(市)工程成本。各县(市)不得另行列支监理费用。监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关于对监理单位审批和考核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务必及早完成监理单位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情况(包括:招投标过程、监理内容、监理费用等相关内容),发布的公示信息、招标书、投标书、中标书,中标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业绩等相关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农发办审批,如所选监理单位不符合要求,自治区农发办将统一委托监理单位。
(二)对监理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1、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人员数量、总监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测的仪器设备是否齐全,手段是否先进,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二是监理工作成效。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工作把关情况。三是监理资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纪要、月报、简报、总结等资料完成情况是否完整归档。四是监理公司与农发办、财政局的配合情况。主要包括对执行农发办、财政局的决定和上级要求,自身建设、廉政自律执行情况。
2、对监理公司的考核工作:各县(市)要对监理公司的考核工作高度重视,要对监理单位上年度监理本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认真负责的监理公司要积极向地州(市)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