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有关事宜的批复》(国农办[2007]160号),从2007年开始,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委托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管理,监理费用由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对工程监理实施的范围、管理方式、费用比例等项工作要按照新农开办(2004)54号文和新农开办(2005)110号文办理。
一、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的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或年度财政投资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同类单项工程均纳入监理范围。包括水利措施中的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及附属的桥涵闸、节水设施、小型蓄排水工程等;农业措施中的良种基地中的仓库、晒场、机耕道等;林业措施中造林、苗圃、工程固沙等;草业措施中的人工种草、草场改良、畜牧设施等。
二、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补充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一律由地、州(市)农发办、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协议。监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与有关县(市)签订监理合同。地、州(市)农发办、财政局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委托方,负责监理单位的选定与委托和监理费用的提取与支付。
(一)监理单位的选定与委托。由地、州(市)农发办、财政局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既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质,又具有监理能力的单位负责监理。具体要求是:
1、应标(中标)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乙级(含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质和监理能力;
2、应标(中标)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力量,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能力;
3、具有农业综合开发监理工作经验,取得过较好成绩,经有关县(市)书面推荐的监理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定;
4、监理单位的种类以土地治理项目措施中工程投资比例的大小确定(多以水利专业为主),对无资格监理的措施工程,由监理单位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