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宛政办〔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4号)精神,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南阳文化和中原文化的贡献,展示南阳和河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三)提高全民文化自觉和文化自豪感,促进全社会的文化认同,扩大包括中原文明在内的中华文明的宣传和影响。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配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履行,促进国际、国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中华民族文明的传承,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