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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站起步区一期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站起步区一期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31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至厦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531号)和厦府地﹝2007﹞393号用地批文批复,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委会、岩内村委会、后安村委会集体土地639518.27平方米,作为厦门(新)站起步区一期建设有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平│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方米)  │        │       │
├──────┼──────┼────┼──────┼────────┼───────┤
│厦门市土地开│厦门(新)站│交通运输│ 639518.27 │集美区后溪镇东宅│后溪镇人民政府│
│发总公司  │起步区一期建│用地  │      │村委会、岩内村委│       │
│      │设用地   │    │      │会、后安村委会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393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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