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站起步区一期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311号)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至厦门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531号)和厦府地﹝2007﹞393号用地批文批复,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委会、岩内村委会、后安村委会集体土地639518.27平方米,作为厦门(新)站起步区一期建设有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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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平│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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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开│厦门(新)站│交通运输│ 639518.27 │集美区后溪镇东宅│后溪镇人民政府│
│发总公司 │起步区一期建│用地 │ │村委会、岩内村委│ │
│ │设用地 │ │ │会、后安村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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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393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