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超过规定限额的,超过部分无效;擅自变更单价和其他条款部分的按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付给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接受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标评委员会的成立在采购过程中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需求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验收其采购商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对擅自购买属于采购目录规定项目,或故意拆细采购项目进行分散采购的,单位会计人员一律不得报销,州财政局将在当年或下年预算中扣减违纪单位与之相等的资金。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州级政府采购目录(暂定)
一、 专控商品
1、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 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 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 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5、 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度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6、 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响、音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