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开采购项目,凡有资质、愿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人(即投标人),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前往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以投标中最低价者中标的一种采购方法。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
指有选择地邀请部分供应人(不少于三家)进行招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采购项目有相当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的;其选择范围有限的;公开招标其采购成本与本身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七条 协商议标
凡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协商议标。
第十八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或拥有专利权)的、不可代替的、原购买商品的零配件、急需或突发事件等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可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按有关贯例和适用性可采用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 国内招标
政府招标的供应人,主要以省内有优势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主,并鼓励国内的直接供应厂家或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二十个工作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采购人的名称或地址;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三) 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 供应人的资质;
(五) 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的地点;
(六) 提交投标书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 供应人须知;
(二) 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三)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四) 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五) 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六) 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七) 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八) 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九)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