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在采购项目实施前需求人必须确认的具体需求。
属于年度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填制申请表,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批。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单位的申报表,确定采取的政府采购方式并通知需求人。
凡有采购需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每月10日前报送申报表,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项目、规格、数量、质量、单价等要求;
2、 资金来源。
采购需求应当与采购资金相匹配。
第十条 采购立项的审批
采购立项指采购项目、总金额等内容。
政府采购中心按年度采购计划和分期汇总的申报表进行采购立项。采购立项按统一的批量原则确立,每一次组织集中采购的总价值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采购立项的金额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采购金额达80万元以上的采购立项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批,80万元以下的采购立项由政府采购中心审定并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财务运作方式
(一) 府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资金专户,核算和管理采购资金。
(二) 经批准实行集中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采购资金拨入采购资金专户(有自筹资金参加采购的,由自筹单位划入)。
(三) 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拨付供应人。采购资金节余部分原渠道反还需求人。
(四) 政府采购帐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采购单位联系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确立政府采购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和贯彻,负责本单位采购(含控购)商品(或服务)的资金控制,负责本单位申报表的填报。
第三章 采购方法及适用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采购卡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可直接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经政府采购中心认定可获得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