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3日)废止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政发〔1999〕第56号 1999年8月26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第18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文山州州级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州属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可参照执行。
文山州州级政府采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1、 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
2、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3、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
4、 政府性贷款;
5、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
围绕州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支出,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 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方分离的制度
(一) 需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有特定的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
(二) 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文山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州政府赋予州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集中采购时,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机构;分散采购时,采购人为行政事业单位(但必须接受采购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三) 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