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在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所和明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文政发〔2003〕5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在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所和明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所
和明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发〔20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州成立乡(镇)劳动保障所、明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职责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乡(镇)劳动保障所
在全州115个乡(镇)政府办公室加挂乡(镇)劳动保障所牌子,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由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乡(镇)下辖有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乡(镇)劳动保障所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为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或下岗失业后到辖区居住以及其他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组织输送培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审查;
3、定期对辖区内劳动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剩余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劳务输出;
4、对离退休后到辖区居住的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5、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劳动保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工作总结、各项报表的综合上报;
6、州、县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只下辖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乡(镇)劳动保障所工作职责:
1、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3、对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进行总结,综合上报各项报表;
4、州、县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