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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文政发〔2003〕4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文山州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文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故)。
  第三条 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事故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一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60-99人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章 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 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县级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分别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州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特大事故或死亡情况不清的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分别以事故快报报州政府办公室、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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