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生源隶属关系由州、县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在三年内能落实就业单位的,享受本年度的就业政策,工龄连续计算,三年择业期内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各类职称考试,一旦通过,保留任职资格。满三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自谋职业。
(五)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我州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需引进紧缺专业人才(指当年我州毕业生缺少的专业和数量),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英语,医学检验、影像专业可放宽到大专),报州人事局审批。
(六)中央和省驻文单位需录用的毕业生,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即可办理手续。
(七)父母双方均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毕业生,在条件相同且符合就业政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聘用就业。革命烈士、伤残军人子女(生活不能自理,身边无一子女就业的),属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和并轨生,按生源隶属关系,由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所学专业指令性安置就业。
(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定向生,在定向单位有进人计划的前提下,参加录用、招聘考试,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未录用和落聘的,三年内实行免费人事代理。
(九)进一步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择业观教育,指导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各县各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毕业生开展就业前培训,使毕业生尽快实现从学生到劳动者的转换,尽快适应社会,适应工作。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做好人才需求信息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
三、就业工作程序
(一)毕业生须持省、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证》自签发之日起三月内,按生源所在地回各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择业登记(州属生源到州中心登记),州人才交流中心应及时把接收的毕业生人事档案移交各县。
(二)毕业生凭《就业登记证》,按州、县就业主管部门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公告以及供需见面会的安排,参加考试或供需见面会,通过上述办法实现就业的,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开具《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跨县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持《就业登记证》到州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关系转移。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通过上述办法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应及时将《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交本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实行人事代理,中心为毕业生提供今后就业、升学、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人才市场供需见面会、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