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落实人才政策,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打破人才行业、部门所有,打破地域分布界限,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全州各行业就业,实现人才资源合理流动。
2.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采取措施,清退机关内部各类临时工和返聘人员;要按照“进一退一”的要求有计划地清退代课教师,腾出岗位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协调与指导,想方设法提供就业岗位。
3.各级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缺编和有进人计划时,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通过公务员考试,择优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到机关工作。进入州、县级机关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进入乡级机关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新录用为机关公务员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一至二年。
4.各级事业单位在缺编和有进人计划时,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通过考试、面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拔聘用。进入州、县级事业单位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护理、幼教、特教等职位可放宽到中专),进入乡级事业单位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5.允许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岗位的竞争考试、择优录用。鼓励综合类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教师岗位的招聘考试,择优聘用(需通过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资格考试,一年内仍未取得教师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6.各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需要招聘的人才,通过各类人才市场双向选择,优先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7、各级各部门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时,必须做到“两个一视同仁”。即:往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女生和男生一视同仁。
(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凡自愿到我州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和经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到州外务工就业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三年内按生源所在地由人才中心免费人事代理,享受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其身份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同届大中专毕业生一样,工龄可连续计算;符合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录用条件并被录用或者联系到国有企业单位的,各级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有关关系转移手续。
(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愿申请创办经济实体的国家指令性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工商营业执照,除享受本文第(二)条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人劳〔2000〕71号)文件所列有关工商、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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