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5日)废止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07〕29号)
各区县商务局、有关企业:
国务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行。为做好我市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依法开展,切实保护参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本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
《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特许人备案采取纸质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