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省绿委各成员单位:
为使绿化先进命名表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实施办法(试行)》(浙绿委〔2007〕1号)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市、各部门绿委办意见的基础上,省绿委制定了《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实施办法(试行)》(浙绿委〔2007〕1号)的规定,现对“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省绿化模范单位”的申报创建工作,制定以下核查办法。
一、核查标准
根据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的各项评选条件,按照《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评分标准》,对“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省绿化模范单位”的核查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分。各项评分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绩效核查70分,现场核查30分。
二、核查范围
凡申报“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省绿化模范单位”的,均要进行核查。其中“省绿化模范城市”、“省绿化模范县”由省绿委办组织专家组进行核查;“省绿化模范单位”由各市绿委办组织核查。
三、核查程序
(一)自检
各申报市、县、单位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照《浙江省绿化先进命名表彰核查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自我测评打分,各项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以申请核查。
(二)核查
1、绩效核查。听取被核查单位的绿化工作汇报和有关情况介绍;观看绿化成就和风貌的影像资料;查看绿化组织机构建设、绿化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绿化的制度、档案;核对绿化有关数据。
2、现场核查。随机抽取一定的样本,对绿化规划实施、养护管理、资源保护、林种树种结构、景观效果等方面进行现场综合考察。其中:
(1)对申报“省绿化模范城市”的,抽查不少于总数25%以上的区或不少于总数15%的乡镇(街道)。以有资质的绿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或绿化基层单位统计的各项数据为基础,对抽中的区和乡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1-2个义务植树基地、领导绿化示范点、公园、机关、学校、医院、工业企业、居住小区、道路、河渠、村庄、集镇、林地等绿化及其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