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力度不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有些县的减负工作经费没有保障,因此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存在死角,致使一些农民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既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承担应尽的义务。
(六)少数乡镇没有制作公示牌(栏)或公示流于形式。少数乡镇没有制作公示牌(栏),即使制作了,也不标明收费的依据、标准和范围,甚至出现交了钱不开收据的现象,《农民负担监督卡》失去效用。
(七)少数学校仍存在搭车收费的现象。如文山县古木中学, 2003年秋季学期新生交费294元,其中: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款156元,用一般收据收款50元(微机上机费35元及远程教育费15元),用代收费收据收款88元(教辅费50元、《中学生园地》杂志费13元、开水费15元、作业本费10元)。据核实,国家已明文规定远程教育和微机上机费不得在农村中小学校收取。
(八)个别部门仍在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如文山县土地部门把地籍调查费更名为土地管理费继续收取。
三、整改措施
(一)各县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管力度,对各学校“一费制”的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学校的收费标准必须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和家长的共同监督,以增强收费的透明度。坚决杜绝学校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农村中小学校实行“一费制”应区分地区类型,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不搞一刀切,使贫困农户的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二)各县应制定出具体政策措施解决好乱收费问题。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按承包耕地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并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规范税费项目,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
(三)要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实现城乡同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坚决制止和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
(四)严禁向农民强制性服务和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对借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之机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和强行向农民销售物资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整顿,收费项目必须公示。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减负工作的领导,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经费,完善和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对涉农收费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使我州农民负担真正得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