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六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人民政府处理与其他地州市之间的事务。州人民政府视情况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州长、副州长工作或受州长、副州长的委托负责专项工作。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州人民政府工作效率。
第八条 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部门工作汇报制度。各委、办、局原则上每季度要向分管的政府领导汇报一次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州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列席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