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
(文政发〔2004〕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吸取丘北“1·2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政府发布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各县人民政府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状,村民委员会要与拖拉机、农用车、货运汽车车主和驾驶员签订责任状,确保拖拉机、农用车和货运汽车不违章载人。
三、严禁货运汽车、农用运输车、各种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对违反规定违章载人的驾驶员一律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对无证而又驾驶拖拉机、农用车和货运汽车违章载人的,坚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行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客运车辆未经例保检验出站;严禁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超员载客;严禁货运车辆超载运输;严禁机动车辆超速行驶;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牌无证等车辆上路行驶。
五、城区内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严禁闯红灯、压(越)线行驶、随意调头猛拐、争道抢行、乱停乱放、驾骑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不走人行道、随意横穿等行为。
六、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按规定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期满后车主应积极到保险部门办理续保手续。对驾车时不携带保险卡或伪造、涂改保险卡的,公安机关依据《
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