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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砚山县“11·1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砚山县“11·1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文政复〔2004〕4号)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上报砚山县 “11·1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安监〔2003〕112号)收悉。经州人民政府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
请州监察局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落实。
三、
请砚山县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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