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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依法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
  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7〕124号)要求,做好原粮卫生专项调查,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确保从源头上把好原粮卫生安全关。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省粮食局和当地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监管对象履行质量义务的宣传,在全省粮食行业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五、整治时间
  各市粮食局要于9月30日前将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局仓储处,整个专项整治期间(9月-12月),各市粮食局应在每月30之前,将本月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报省局仓储处,如果本月有安排质量抽检的,应报送“抽检情况汇总表”(可参照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表),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杨孝忠
  联系电话:2870631 288971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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