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对各级各类库存粮食质量进行检查,要根据皖粮明电〔2007〕17号的要求,有仓必检、有粮必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市局根据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安排对市、县储备粮进行质量抽检。二是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储粮药剂使用规程,进一步规范储粮药剂的管理,建立储粮药剂购买、使用备案制度,严禁滥用、超量使用储粮药剂。三是要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整治
把军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作为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一是各级粮食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政策性供应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的检查。二是对军供站(点)供应的粮油食品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到今年底,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制度,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的比例要达到100%。二是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卫生检测,出库检验出证率要达到100%。三是加强粮食批发市场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和质量监测制度建设,加强成品粮进货、批发监管,确保粮食消费安全,粮食批发市场的成品粮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省粮食局统一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具体责任分工:省局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督促,负责组织对省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用粮(军供粮油)的质量抽检,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市粮食局负责本地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督促,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市、区)粮食局负责粮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的实施,督促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方案,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指定牵头科室和人员具体抓。要按省局的部署要求,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粮食局和粮食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