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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州属各部门和各县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和公布。各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所辖乡、镇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和公布。未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通知公布的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上制度于2004年7月1日前公布。
  五、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是: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把是否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保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行政许可的实施。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特别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有十分重大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法制机构的建设,在机构上、人员上、经费上等予以大力支持,保质、按时完成清理任务,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州属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于5月20日前书面报州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公布。各县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结果和公布情况及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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