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的通知
(文政发〔2004〕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州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及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及指导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学习、宣传
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方案,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审定后认真组织实施。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督察人员,特别是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要进行
行政许可法培训,要尽快熟悉、全面掌握、正确运用
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务必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完成。
各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
行政许可法,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上报”的原则,在清理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出现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的,一律予以废止。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各部门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由其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各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清理现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对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认定该组织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纠正意见,提请本级政府讨论决定予以改正,并报州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成有关行政机关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