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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为有求职困难的毕业生提供重点帮扶服务。各高校要特别关注毕业生中特殊群体的就业动态和情绪变化,对重点对象及时给予关怀、帮助和个别辅导,防止因就业问题发生影响高校和社会稳定事件。对家庭困难、尚未落实就业岗位、存在就业困难的学生,要积极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心理咨询,给予重点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帮助他们尽快落实就业岗位。

  (四)切实做好毕业生离校和接收服务工作。各高校要加强毕业教育,并积极组织力量,便捷、高效、优质地为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使毕业生安全离校、顺利上岗。2007年9月1日后,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重点给予援助,将办理失业登记且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全省“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工程”对象,为其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现“一对一”全程动态跟踪服务。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6〕138号)关于完善统一规范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信息共享的要求,进一步整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人才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等网络资源,联合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加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实现各地、各部门就业信息共享。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建设,构建面向全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为毕业生提供网络招聘和远程面试服务。各高校要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与“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以及各地就业信息网之间的资源信息共享,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主渠道。

  按照国办发〔2007〕26号文的要求,我省须于2007年底前向国务院报告我省的贯彻落实情况。请各地于2007年11月中旬前将贯彻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后于2007年1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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