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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17号文和《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4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继续建设和推广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大力扶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拓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资源和应用领域,加强征信市场的培育和监管,提高征信服务水平;加快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各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不断完善信用法制建设,加强信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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