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未完成烟气脱硫治理任务或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单位以1.26元/公斤的标准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对已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仍执行0.63元/公斤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三年后提高到1.26元/公斤,以经济手段促进燃煤电厂脱硫。制定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及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尚未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市县,2007年年底前必须开征。按照确保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的要求,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0.8元/吨,有条件的地区可调整到不低于1.2元/吨。
(二)综合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工作。调整不可再生能源与再生能源的比价关系,解决利用再生能源的价格障碍,运用差别电价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项目和产品,限制高耗能项目的盲目发展,淘汰高耗能企业产品。要及时限期严格落实国家新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建立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对新建项目和老电厂之间二氧化硫指标进行综合调控。
(三)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十一五”后四年省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减排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减排标准指标体系建设、节能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以及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减排项目的倾斜力度。
(五)继续落实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
八、明确责任,强化节能减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