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运行监管,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达到环保要求的脱硫效率和投运率,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备维修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发电企业,要提前报请省环保部门批准并通知省级电网企业。遇事故停运的,应立即报告省环保部门及省级电网企业。2007年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2008年6月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现有污水处理厂2008年6月底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环评项目。
(七)组织开展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节能环保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保持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高压态势。打击不批自建、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边批边建、不按环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建成后长期不验收违法生产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执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对企业包括其所在集团公司实施“企业限批”;违法建设项目多、超过环境容量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对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超量排污、恶意排污的,严查重处。
(八)持续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全省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对全省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用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特别要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杜绝能源浪费现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污染源及重点减排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将“十一五”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预警,对逾期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域,暂停其下一年度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审批,对逾期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九)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2007年年底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在全省809个重点污染企业、1112个废气排放口和549个废水排放口推广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本实现对全省主要污染源的适时监控,强制污染治理设施全天候运行,准确掌握企业排污实况,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2008年年底前,全省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队伍,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快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建设。实现对污染源在线监控,提高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对污染源的监控能力。2008年6月底前,各市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全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化建设要求,建成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实现对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的在线联网监控;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级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要求。建立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