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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省环保局要向社会公布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污染企业要向社会公示排污信息。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方案落实。2007年年底前,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年排放COD100吨以上及二氧化硫1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六、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建立健全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做好修订《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同时,认真做好《山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节能监察条例》等法规拟定前期准备工作;研究制定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山西省能源审计办法》、《山西省节能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节能奖励办法》、《山西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争取完成《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立法,制定山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法规,适时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制定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排污交易、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运行监管办法。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领取排污许可证,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二)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建设,也不得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建设项目必须首先通过削减置换现有污染源排放量,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建设,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开展规划环评和工业园区及各类开发区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2007年年底以前全省现有工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必须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2008年6月底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主要耗能行业产品(产值)能耗标准、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研究制定《山西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资源高消耗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节能考核指标体系和建筑等行业能效设计规范。研究制定我省电力、钢铁、煤炭、电解铝、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性标准、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四)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把好设计认定、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属商品房的不得销售使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大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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