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2007年要坚决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148家企业及设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任务,形成削减二氧化硫排放能力0.92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0.15万吨。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六大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形成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下达“五停”(即停煤、停电、停运、停水、停贷)通知书,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质监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不予发放安全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等,形成合力,共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对过去经政府合法批准、手续完备、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改善环境质量要求需要淘汰的企业和项目,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偿;对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未经政府批准、不符合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视情况给予当地政府必要的拆除费用;对由于淘汰落后产能而影响财政总收入20%以上的县(市、区),省财政适当增加对该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额。
(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与区域环境容量相结合的机制。
(三)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对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双百”企业必须履行责任,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开展“双百”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及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对标活动和节能劳动竞赛活动。对能耗企业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查验收工作。分行业召开现场推进会议,推介行业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循环经济相关链接技术,支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对已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审核的企业,要优先支持其节能规划中的节能改造项目。2007-2010年,200户重点耗能企业争取节能1600万吨标煤。
(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产业,促进节能环保型产业结构体系的建立。“十一五”后四年,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文化、信息产业和环保产业等新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和高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低能耗低污染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2007-2010年三产力争由2006年末占全省GDP的36.4%提高到2010年末的39.5%,实现结构节能450万吨标煤。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沼气等生物质能,加快推进煤层气(天然气)开发利用,到2010年,煤层气年利用总量达到50亿立方米,替代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
三、加大投入,全面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加快实施国家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及我省确定的十二项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后四年形成1200万吨标煤节能能力,2007年形成140万吨标煤节能能力。重点是: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替代取缔和推广改造锅炉4300台,2.3万蒸吨/小时,开展锅炉热效率检测,全省燃煤工业锅炉效率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工业窑炉改造,建材行业进行新型干法水泥窑替代立窑改造、推广水泥窑综合节能技术,墙材企业推广节能型隧道窑和节能型轮窑;冶金行业对球团回转窑、石灰热工窑、耐火材料热工窑进行综合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