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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07〕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6年的2.89吨标煤下降到2.21吨标煤,下降23.52%(比2005年下降25%)。按GDP年均增长12%测算,2007-2010年节能量5170万吨标煤(“十一五”为5450万吨标煤),其中,第一产业节能50万吨标煤;第二产业节能4270万吨标煤,其中工业节能4230万吨标煤,建筑节能40万吨标煤;第三产业和社会领域节能400万吨标煤;结构节能450万吨标煤。到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0.6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14%,减排量为21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6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13%,减排量为5.1万吨。太原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市、区)不低于65%。
  年度和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目标:2007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6%,节能量为880万吨标煤。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7.2万吨,较2005年削减率为9.5%,减排量14.4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6.34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6%,减排量为2.33万吨。
  2008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6.6%,节能量为1190万吨标煤。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0.6万吨,较2005年削减率为14%,减排量21万吨,提前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4.95万吨,较2005年削减率为9.62%,减排量3.72万吨。
  2009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7.0%,节能量为1420万吨标煤。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保持在130.6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6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13%,减排量为5.1万吨,提前实现“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
  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7.1%,节能量为1680万吨标煤。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约束指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规、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一)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电力行业淘汰10万千瓦以下小机组总装机为267万千瓦以上,减少能源消耗345万吨标煤以上;焦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3412万吨,减少能源消耗300万吨标煤;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6082万吨,减少能源消耗417万吨标煤;电石、铁合金行业关停12500kVA(不含)以下电石炉及铁合金矿热炉(特种合金除外),淘汰落后产能257万吨,减少能源消耗80万吨标煤;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及无证生产水泥1416万吨,减少能源消耗58万吨标煤。以上六个高耗能行业通过淘汰关停,实现节能1200万吨标煤,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1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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