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林水地矿等国家最需要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中职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个“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学校超出省级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或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如受奖或受助学生仍有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研究和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适度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要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完善分担机制和还款机制,探索建立全社会联网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和回收征信体系。采取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等措施。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抓好落实。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确保资金落实。省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按照分担比例,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