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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19号 二○○七年六月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

  为了彻底查清我市土地资源状况,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城乡各类土地利用情况,做到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用地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吉政发〔2007〕23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此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提高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开展好此次土地调查,准确反映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是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编制规划,实施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的迫切需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内容

  (一)农村土地调查

  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全市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掌握不同坡度级别耕地的面积和分布状况;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城镇土地调查

  主要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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