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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 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编制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纳入编制和修订内容。
  2.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照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
  3.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1号)关于“第一年打基础,第二年全面发展,第三年巩固提高”的总要求,到2009年年底前,35个无灭火力量的县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年底前,人口超过2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各村社组建成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治安联防消防队。
  4.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参与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农村消防工作经费投入。
  (三) 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1.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中,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新风尚,养成科学、文明的用火用电习惯。尤其在农作物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整治火灾隐患。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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