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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战略任务和《甘肃省消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因势利导、多元发展,大力扶持创新示范单位,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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