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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告


  七、本通告下发后,纳税人不按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不提供车船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提供虚假车船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七年九月十日

  地税机关各缴税地址及联系电话:

  昌邑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街6号 2481193、2450133

  船营区地方税务局 光华路9号 2445900

  丰满区地方税务局 长江街70号 4658722

  龙潭区地方税务局 滨江路241号 3426316

  吉林高新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高新区深圳街6号 4798751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 3055772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驻吉化税务局 北京路156号中府大厦四楼4011室 2061117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局 龙潭区徐州路11号 3426015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局 高新区深圳街6号 4798722

  永吉县地方税务局 吉桦路211号 4239617

  磐石市地方税务局 埠康大路1397号 5240609

  桦甸市地方税务局 桦甸大街389号 6251014、626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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