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3号)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吉林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机动车辆车船税。
二、吉林市自2007年9月1日起,从事交强险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以及在2007年9月1日前已购买了“交强险”未纳税的车船或者已按原标准缴税而按新税额标准应补税的车船,纳税人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所在行政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补缴税款。
四、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
五、已完税或者已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可凭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
六、纳税人应保存好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或完税凭证,以便明年办理交强险时向保险机构提供。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车船税时,均应查验上年度的纳税情况,对于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2007年度的未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