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要注意发挥市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职能。市监察委在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市特邀监察员对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委领导将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市特邀监察员对监察工作和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负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具体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年度计划制订,安排市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组织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联系督促有关处室安排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参与的监督检查活动,做好联络服务和换届聘任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市监察委定期向市特邀监察员提供工作简报《纪检监察情况交流》、《监察情况综合》,工作刊物《清风月刊》、《上海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学会通讯》、《纪检监察法规选编》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要切实保障市特邀监察员监督职能的履行。

  (一)市监察委定期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加信访举报接待工作,市特邀监察员可在接待群众来访件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可参与协调、处理;

  (二)凡市特邀监察员对其所提出处理意见或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件等,要求了解和查询处理结果的,有关职能处室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对市特邀监察员需要了解和听取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有关职能处室要认真进行通报;

  (四)市特邀监察员在参加执法监察和专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有关职能处室应当积极采纳和落实,并及时予以反馈;

  (五)对市特邀监察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设置障碍、进行刁难或采取打击报复行为的,市监察委查实后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与市特邀监察员的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制度,注意主动通报市特邀监察员在兼职工作中履行监察职责的情况,以取得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对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条 对作用突出、工作成效明显的市特邀监察员,市监察委应当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