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遵守有关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的监察工作机密;
(七)承担市监察委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或列席市监察委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了解和听取市监察委的工作部署和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了解和查询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获得与监察业务有关的工作简报、书刊等资料,参加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了解监察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六)享有市监察委赋予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人选,由市监察委向有关组织发函商请协助推荐。按推荐程序和聘任手续的有关规定,商请推荐时,应提出明确的聘请人选要求,说明聘请目的和聘请单位的监督职责。各推荐组织也应以正式函件推荐拟同意聘任的人选名单,送市监察委审定。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推荐工作,按有关规定,应与市委统战部协商,由统战部门协助推荐。
第七条 市监察委干部管理室负责对推荐的人选名单进行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监委会审定。市监察委对审定同意聘任的人员,以函告方式答复有关推荐组织,并抄送聘任人员的所在单位。凡涉及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聘任人员,同时抄报市人大和市政协备案。
第八条 市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和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聘任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聘书,并制发《市特邀监察员证》。对期满离聘的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加强对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领导。监委会定期研究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听取职能处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市监察委每年召开一次市特邀监察员全体会议,由市委领导通报监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要有计划地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与对廉政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参与对监察工作重要法规、政策出台前的讨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