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30日)废止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沪监[2001]18号 2001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依法行政和廉洁勤政,根据《
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以下简称市特邀监察员)是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察委)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知名或代表性人士中聘请、经有关组织推荐、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特长;
(三)实事求是,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利;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当参加市监察委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问题;
(二)反映、转递或按照市监察委的安排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有关监察工作法规、政策的讨论、研究,对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与市监察委安排组织的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工作和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