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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三)市监察委干部管理室负责对推荐的人选名单进行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监察委审定。市监察委对审定同意聘任的人员,以函告方式答复有关推荐组织,并抄送聘任人员的所在单位。凡涉及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聘任人员,同时抄报市人大和市政协备案。

  (四)市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征得本人和推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五)聘任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聘书,并制发《市特邀监察员证》。对期满离聘的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荣誉证书》。

  (六)市特邀监察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无故或长期不参加市监察委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监察员的。市特邀监察员的解聘由市监察委与推荐单位沟通、协商后决定;市特邀监察员解聘后,市监察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加强对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领导。市监察委定期研究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听取职能处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市监察委每年召开一次市特邀监察员全体会议,由市监察委领导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要有计划地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与对廉政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参与对监察工作重要法规、政策出台前的讨论研究。

  第九条 注意发挥市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职能。市监察委在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市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委领导将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市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工作和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负责,具体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年度计划制订,安排市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组织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联系督促有关处室安排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参与的监督检查活动,听取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联络服务和换届聘任工作等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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