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映、转递或按照市监察委的安排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理论、法规、政策的讨论、研究,为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与市监察委安排组织的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和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市监察委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对本市各级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或列席市监察委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了解和听取市监察委的工作部署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了解和查询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获得与行政监察业务有关的工作简报、书刊等资料,参加行政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了解行政监察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六)享有市监察委赋予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有关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职务秘密;
(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市监察委组织的各项特邀监察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第七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
(一)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人选,由市监察委向有关组织发函商请协助推荐。按推荐程序和聘任手续的有关规定,商请推荐时,应提出明确的聘请人选要求,说明聘请目的和聘请单位的监督职责。各推荐组织也应以正式函件推荐拟同意聘任的人选名单,送市监察委审定。
(二)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推荐人选,按有关规定,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意见,由统战部协助考察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