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沪监办(2007)3号)
各区县监察委、市监察委各派驻机构、市监察委机关各室、市特邀监察员: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已经市监察委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
2007年8月30日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行政监察与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和廉洁勤政,根据《
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和中央统战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特邀监察员是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察委)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或代表性人士中聘请,经有关组织推荐和审核、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热心行政监察工作,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水平和理论政策水平;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年龄适当,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市监察委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市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